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標誌著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進入衝刺階段。

正如公眾所期待的,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促進了個體工商戶和個體工商戶有序、有限責任地退出市場,享有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使債務人有機會擺脫債務困境,擺脫身份對“老賴”和司法的限制,解除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最大限度地解除創設經營者的後顧之憂,可以啟動社會創新創業的內生動力。同時,通過規範的個人破產程式,個人破產制度依法理清債權債務關係,依法分配破產財產,清償破產債務,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其他相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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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對幾個要點進行了解讀。

1個人破產的適用範圍。

個人破產制度已在深圳經濟特區試點,適用範圍僅限於深圳轄區。即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自然人,可能會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債務人未來有預期收益的,可以重組。前項債務人之配偶,得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重整。個人破產制度不適用於因非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而無力清償債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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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產申請的提交。

債務人和債權人是破產申請的主體。(1)債務人符合破產範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三。破產程式的選擇。

個人破產包括破產清算和重整。債務人有權選擇程式。債務人可以申請啟動破產清算程式或者重整程式。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後,在宣告破產前,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同時,應當對重整計畫草案製定標準,如清算期不超過三年,每次清算的間隔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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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後,相關行為受到限制。

在破產程式中,債務人必須遵守必要的限制。草案主要限制消費行為和從業資格。(1)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基本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主要限制乘坐高檔交通工具、入住三星級飯店和購房、賽車、旅遊、高爾夫、兒童上高等學校等高端、非生活、工作消費行為。(2)職業資格限制。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破產通知義務。草案要求債務人取得1000元以上貸款或者授信額度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信貸提供者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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