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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的制度設計凝聚改革共識,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時代使命,也是中國經濟社會走向法制化和成熟的必由之路。

以信用為準繩的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可以突出個人破產制度在保護經濟社會秩序中的公平性。首先,調整因認知失調而產生的不公平感,鼓勵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個人破產程式中的行為。以《企業破產法》為例,企業法人是虛擬人格,企業可以通過破產制度退出市場,取消其法人資格。囙此,無論是存量財產的清算,還是增量財產的分配,都強調公平博弈。自然人是不同的。破產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的許多權益,但不能消滅自然人。自然人將繼續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債務人現有財產和未來收入如何分配,只要債務沒有全額清償,債權人感受到的公平性就會受到限制。為了平衡債權人的不公平感,我們需要用信用來衡量債務人的行為是否誠實。

個人信用對公平的衡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在破產申請之前。債務人申請破產免責的依據是充分的誠實,信用是證明的工具。如果日常債務人欠稅,信用卡經常透支,不按約定還款,就可以說明債務人是“不誠實”的人,日常信貸也不支持破產免責。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寬恕了信用不足的債務人,則對債權人不公平,進而損害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另一個例子是第二代個人信用資訊系統,它新增了就業狀況等資訊。如果一個人沒有持續穩定的就業,卻借了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債務,那麼他就不能被認定為“不幸”的人。在個人破產制度的設計中,要避免鼓勵這種“非不幸”的人,不能讓任性和魯莽的人把非理性行為的代價轉嫁給債權人,甚至整個社會。

二是審查破產申請時。破產申請前的信用判斷不同於破產申請前的信用判斷。破產申請前的信用判斷解决的問題是誰有資格申請破產,誰有能力破產?破產申請審查中的信用判斷,解决了申請人是否符合破產條件的問題。個人破產能力信用判斷最重要的作用是引導破產秩序,個人破產條件不僅包括對個人破產能力的判斷,還包括對債務人具體情況的綜合判斷。比如,債務人需要如實陳述自己的收入、財產和債務狀況,不能隱瞞或者隱瞞自己的財產。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低價出售財產,將財產贈與他人為無擔保債務提供擔保的,一經發現,可以認定債務人有欺詐行為,不符合免責條件。

三是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之所以能够獲得法院和債權人的重整支持,是因為債務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穩定的收入。法院和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有重組的能力和誠意,能够保證重組計畫的實施。對債務人的行為和資格幾乎沒有限制,債務人在重組狀態下通常可以獲得銀行貸款並擔任企業高管。債務人未按照重整計畫的規定按時足額償還債務,逃避履行重整義務的,法院可以剝奪債務人的債務豁免權,追究債務人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在清算過程中,債務人可以一次獲得全部債務免除,並在沒有未來收益的情况下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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