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必須選取部分薪水,作為住房公積金上繳。 雖然這部分仍然是我們的私有財產,但它是強制性的,只有在法律原因下才能撤銷。 那麼,有一個問題:如果夫妻離婚,雙方所存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取走? 夫妻離婚後如何分配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選取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與在崗職工按規定共同繳納的保障職工個人住房消費支出的長期存款。 它是強制性的,只能在法律情况下撤回。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員工可以選取住房公積金,包括:
(1)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用住房;
(2)退休或退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終止與本組織的勞動關係;
(4)出境定居;
(5)償還購房貸款;
(6)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由此可見,員工可以選取住房公積金的原因並不包括離婚財產分割。
2、住房公積金是婚後共同財產嗎? 如何分割?
在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薪水和獎金的規定;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明確規定,夫妻婚後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夫妻的住房薪水是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請注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獲得住房公積金也有區別。 簡而言之,就是要區分婚前和婚後。 只有婚後儲蓄的住房公積金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前住房公積金按夫妻個人財產分割。
囙此,如果夫妻的住房公積金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婚後儲存的,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然而,離婚並不是撤銷住房公積金的理由。 囙此,可以先貼現,然後再分割。 根據法律快報小編的拙見,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個人薪水的延伸。 與薪水一樣,它作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具有連續性。 這一考慮或許可以更好地理解為什麼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們也應該注意其劃分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