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問題

2019年7月10日,《檢察日報》發表題為《丈夫私自借巨款,離婚後卻要求她還錢——再審檢察機關建議為“被執行人”討回公道》的文章,引起熱議。本文主要介紹吳某的前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120萬元買了一輛豪車,離婚後被法院判決共同還債。吳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在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採取“借款雖系吳某、陳某在關係存續期間借款,但簽名系偽造,不能證明雙方同意共同借款”。而且,貸款用於購買豪華車,這顯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離婚協議也沒有涉及豪華車。吳某沒有分享貸款收益,貸款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提出三审建議。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是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欠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財產權密切相關,而且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囙此一直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

2、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演進

我國現行婚姻法自1980年頒佈、2001年修訂以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製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發佈指導性案例,逐步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規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實踐中經常反映的“假離婚、真逃債”問題,在權衡債權人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後,製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通過《解釋》第二十四條,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標準。隨後的司法實踐表明,該規定有效遏制了部分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的安全。

十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權益的極端案件時有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非債務人的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此外,由於高利貸案件高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出現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問題。由於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之外有大量債務,“債務人”背著沉重債務卻不知情的問題日益突出。囙此,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內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修正補充和完善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狀況,保護了無債務配偶的合法權益,新增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2020年頒佈的《民法典》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實踐,在《民法典》第1064條中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夫妻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也屬於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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